律师观点分析
建筑行业现场作业风险较高,高处坠落是频发工伤事故类型。本案当事人胡某某在建筑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高处跌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脏器挫伤,经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本文结合该真实案件,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全流程要点,剖析建筑劳务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维权实操难点,为同类受伤务工人员提供维权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胡某某系某建筑劳务公司聘用的体力工人,在城市在建工程项目从事外墙砌筑工作。某日下午,胡某某在楼层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身体撞击地面物体,当即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临床诊断包含肋骨骨折、肾挫裂伤、多节段腰椎横突及棘突骨折、股骨大转子骨折、肌腱部分撕裂、头皮血肿等多处损伤,予以手术及保守相结合的治疗方案。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主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核查事故经过、医疗病历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认胡某某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胡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结合住院病历、影像报告以及查体结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标准,综合全身多发损伤后遗症,最终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八级。
拿到工伤认定结论与八级伤残鉴定之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续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法律要点分析
(一)建筑劳务用工,工伤认定不以过错作为归责前提
本案中当事人是在提供劳务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受伤。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即便劳动者作业过程中自身存在疏忽,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实务当中建筑劳务公司经常提出,受伤是工人操作不小心导致,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该说法在工伤法律体系之下不能成立。工伤认定审查重点是事故是否发生在履职过程,不评判劳动者操作过失。本案中人社部门依据单位提交事故材料、诊疗记录直接认定工伤,也体现该裁判规则。
(二)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并非一伤一等级
当事人受伤涵盖骨骼、肾脏、肌腱软组织多处损伤。劳动能力鉴定并非每一处伤情单独定残再简单累加,而是结合治疗终结之后遗留的整体功能障碍,对照国家标准综合给出最终伤残等级。
本案存在股骨大转子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多段腰椎棘突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肾脏挫裂等多项伤情,经过治疗后肢体活动恢复尚可,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很多劳动者会误以为受伤部位越多,伤残等级就会越高,实际伤残等级核心看治疗稳定之后遗留功能受损程度,手术、骨折只是鉴定参考事实,最终以查体、客观检查结果为准。同时需要注意,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对伤残等级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逾期无法再申请复核。
(三)八级工伤法定赔偿项目梳理
八级工伤待遇主要分为两大类,参保与未参保处理方式不一样,如果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主要项目包含: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予以计发;
3.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受伤之前原工资标准发放,依据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多发骨折高处坠落伤情,停工留薪周期普遍较长;
4. 医疗费:工伤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产生,根据住院天数核算。
建筑务工人员经常遇到工资现金发放、工资流水缺失的问题,本人工资举证会成为仲裁庭审争议焦点,需要收集工友证言、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实际工资标准。
三、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
第一,建筑务工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固定事故证据。保存好事故现场沟通记录、工友联系方式,完整留存全部病历、CT影像、出院记录,病历材料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基础。
第二,积极跟进工伤认定流程。可以督促单位申报工伤;单位拒不申报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年是重要时效,超期会丧失工伤认定途径。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等待伤情稳定之后再启动。不要过早鉴定,伤情尚未恢复完成,会低估遗留功能障碍,影响伤残等级;拿到鉴定结论,仔细核对结论,不服务必在15天内申请复查鉴定。
第四,协商不成及时走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需要把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完整列明,防止漏项。裁决生效之后企业拒不付钱,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公司无财产、公司注销风险,仲裁及执行阶段可以积极寻找线索,视情况争取追责相关股东,保障赔偿款实际落地。
建筑工人属于工伤高发群体,很多务工人员不熟悉法律流程,容易出现证据丢失、错过时效、赔偿协商过低吃亏的情况。发生工伤之后,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大关键程序,再谈赔偿,才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