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4年04月24日占某在安装消防栓打螺丝时被电锤反弹砸伤。占某于2024年04月24日经太仓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4掌骨外伤。以上事实由病史资料、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事故发生后,委托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占某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太仓市某有限公司依法承担占红学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被鉴定人占某伤情详见《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占某被鉴定时的伤残情况,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3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2024年4月24日至同年8月8日期问停工留薪期工资18403.16元、医疗费417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140元,以上合计77679.33
六、元。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当事人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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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